如果将黑产诈骗团伙的钱骗走会判刑吗?这回真有其事

资讯 作者:安在 2021-04-28 22:04:11 阅读:540
撰稿 | 狗哥
编辑 | 图图

提到电信黑产诈骗团伙,想必正常人都会恨得牙痒痒。若是你被他们骗走了钱,更是恨不得将他们扒皮抽筋、茹毛饮血。


随手一搜新闻,到处都是黑产诈骗的新闻,动辄被骗几万几十万元,真是让人心惊胆战还恨得牙痒痒。曾有不少粉丝就向我们哭诉,自己被黑产骗走了几十万。虽有同情与愤怒,但也无能为力。毕竟连警方都不一定能够破案追回资金。



但是,如果你将骗子骗来的钱骗走,会被判刑吗?


按照世俗观念来说,古有劫富济贫,也是被人们交口称赞。如今骗取骗子钱,似乎也有点行侠仗义的味道,古代也有专门的词形容为“义盗”或“侠盗”,说不上大快人心,但也不会引发众怒。


另外,能将专业黑产骗子的钱骗走,也需要一定的本事和胆量。毕竟专业黑产防黑应该也有一手,另外一般人也会认为黑产类似于黑社会,骗他们的钱,无异于在虎口里拔牙,没点胆识还真不敢下手。



不过,法律往往并不完全按照朴素的是非观念来审判案件。最近,辽宁省昌图县检察院则办理了一起离奇的案中案,还真有人骗走了电信黑产诈骗团队的钱,并且数额还不小,足足有30万元。


王某、郭某是本是大大的良民,只因手头有点紧,便打起了一些歪主意。经过一阵头脑风暴后,他们决定预谋通过“挂卡”方式盗取财物。


什么是“挂卡”的方式?说白了很简单,就是二人首先办理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号,随即将银行卡、手机卡挂单卖出。等卖出之后,又择机补回手机卡,因为手机卡是用他俩身份证办理,就算卖出,也能随时重新办理。办回手机卡,主要是方便随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监控银行卡余额动态。



真是无巧不成书,购买他俩银行卡的,刚好是一个电信黑产诈骗团伙。当然,该团伙也已经被打掉,另案处理。


该黑产团伙先后利用微信实施了多起“冒充领导类型”的诈骗,即自称是被害人单位领导,因自己不方便操作,要求被害人代为向他人转账,并恰巧提供了王某和郭某卖给他们的银行账户。


其中有两名被害人信以为真,各自将15万元转账到了郭某账户。与此同时,王某打电话查询时发现郭某账户有资金进账,立即联系郭某销卡取现,盗出了卡内的30万元,被二人均分。


其实很多电信黑产诈骗团伙被骗走钱后,一般选择打掉牙往肚子里吞,可没想到他们实在不走运,被警方端了老巢。


端巢之后,肯定要梳理查询资金动向,这一查,就查到了“良民”王某、郭某头上,于是顺藤摸瓜,一并抓获。



经过审判,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各分15万,换来四五年的牢狱之灾,只怕肠子都要悔青。这种黑吃黑,现在看来并不是什么惩恶扬善之举。


将自己实名开具的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为相关规章明文规定,银行卡、手机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租借。所以咱们切不可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中。


另外,虽然郭某账户中的钱财是电信诈骗团伙骗来的赃款,但是同样构成了盗窃罪。当然,如果他们将盗窃来的钱主动还给受害人,那法律上肯定会另加考量,从轻处理。但他们明显是有意蓄谋,据为己有,所以并非惩恶扬善的侠义之举,构成犯罪当然要依法惩处。



前几天,我们发了一篇关于个人银行卡的文章《电信网络诈骗黑产“卡王”一人名下9000多张银行卡,如何做到?》其实,利用手机卡诈骗的案例,也是相当耸人听闻。


公安部网安局最近公布了一则案例,昆明市某工作室为了大批量盗号,回收、购买了大量的电话卡。通过对案件深挖,专案组发现中游的盗号、贩号窝点——昆明某工作室从山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量购买手机“黑卡”。该公司是某家电信运营商的一级代理商,其主要业务是帮助电信运营商销售各类电话卡。


为获取高额回报,该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内部人员勾结,获取了大量电话卡。为全国300余个类似昆明某工作室的犯罪团伙提供大量电话“黑卡”,用于盗取微信号和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仅2018年就非法提供电话“黑卡”1000万余张。



最终,警方抓获了以任某、苏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130余人,仅从其中一个窝点就缴获非法电话卡277万张,重约11吨!!查获“猫池”“卡池”等作案工具3500余台、冻结涉案资金1100余万元。


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民警发现任某、苏某等人在网络黑灰产业生态链中扮演着承上启下、“输血供电”的角色。


其上游北京某通讯运营商在明知该通信代理公司违规大量贩卖电话卡、使用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放任不管,源源不断为其提供大量电话卡,并违规开通高级权限,为下游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据统计,公安部发起的“净网2019”1号集群战役,在全国范围内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4000余人,缴获手机“黑卡”、物联网卡1800余万张(重约70吨),收缴电脑、手机等作案设备3万余台,涉及公民个人信息6723万条。



可谓触目惊心。


2020年12月31日,山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任某、总经理苏某等13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分别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六年半至一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2021年4月16日,北京某虚拟运营商因明知该通信代理公司从事违法行为而拒不履行其网络管理责任者的义务,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法院依法判决。董事长王某及部分高管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据了解,这是我国电信运营商因手机卡实名制监管不到位,造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后果发生而获刑的全国第一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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