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转账记录,有门道

资讯 作者:安在 2021-07-20 23:20:00 阅读:477
撰稿 | 贾贾
编辑 | 图图


三伏天夏日炎炎,人人犯懒之时,少不了要有空调房配西瓜的爽利来强打起精神。


这周的瓜确实很大,却令人吃得不那么惬意,不仅有受害者群体异常年轻庞大的缘故,还因为吴签与罗某如出一辙的“时间管理”能力。其破坏公序良俗又十分幼稚的可笑发言和过往微博中言之凿凿的道貌岸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粉丝曾经口口声声喊着的“清清白白”,都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显得尤为无力。



不过,仅凭一些聊天记录截图就能锤实自己转述的“对方的所作所为”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但在这一事件中,受害者代表所展示出的聊天、转账记录都来路清楚,有理有据,这些记录既然来之有理,那也不能怪吃瓜群众火眼金睛,站在正义的那一方了。


能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


聊天记录——即电子数据的一种,它能成为证据,还得追溯到2020年对一项规定的修改。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



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自此之后,民事诉讼证据中可以包含各种形式的电子数据信息。只要这些电子数据被人民法院确认了真实性,且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即可成为对簿公堂的有力武器。而无论是目前这沸沸扬扬的正在进行时,还是过往的诸多诈骗、胁迫等纠纷案件,聊天记录都在其中扮演了举重若轻的关键角色。




有利,自然也有弊。聊天记录的获取方法简单易行,那么伪造的成本当然就远远低于客观存在的实质证据。在这一前提下,许多本应只作为娱乐的聊天、转账记录“模拟器”,就成为了犯罪分子的新道具。


更简单的“作伪证”之法


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般人还在拿着“微信对话生成器”生成的笑话傻乐呵时,黑灰产的不法分子早已将其用于诈骗与威胁他人这条歪路上。


这些由工具自动生成的截图比起手动PS修改更加贴近真实,仅凭文字、图片错位这些小细节很难分别其是否为造假所得。而用于约束使用者的水印只需要付出一定的会员费即可去除,完全起不到防范作用,不少缺乏安全意识的市民便在轻信中着了不法者的道。


一般来说,伪造的聊天、转账记录有两种用法。


第一种多见于微商和骗子。他们会使用伪造的高额转账记录与聊天记录,为自己打造出一个“金光闪闪”的背景,从而获取受害人信任,再将其对其实施诈骗,骗取钱财。



比如今年4月,就有一名浙江男子蔡某伪造了与网红主播的聊天记录,同时声称可以联系网红主播帮受害二人直播卖货,分多次收取二人“订金和道具费”共计46.7万元。民警经过调查确定了蔡某的身份和行踪,不日便将这名仅19岁的诈骗犯蔡某抓获归案。


第二种则是成为了更为卑劣的“威胁手段”,又或是纯粹的恶意发散。


无论是去年流传甚广的“取快递女子出轨快递员”谣言,还是前段时间某航空公司和某基金公司传播甚广的桃色聊天记录,最终都被证实为伪造而成。




这类伪造而成的聊天记录往往详细又过分香艳,刺激着网民的眼球与窥私欲。根据微博用户“韩松落”的分析,“信息过度交付”是这类聊天记录的常见问题,因为这种假聊天记录“是给第三者看的,是表演性质的”;而熟人之间聊天,因为有共同已知的事实,所以是“有省略、断裂的”,故谣言终究会不攻自破。


对于一般市民来说,在使用移动支付、网络交易,一定要万分谨慎,多加核实,尽量使用受到官方认证的平台,以免步入诈骗者精心设下的陷阱。如无法确认交易方是否本人,或是款项是否到账,可咨询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或是银行工作人员,必要时联络警方求助。


聊天转账记录,录屏来证


上文提到,无论是聊天记录还是转账记录,都可以通过第三方软件进行伪造。为了应对这种状况,不少官方软件都在操作页面预设了禁止截图的指令,这也使得许多曾经招摇撞骗的“假大款”不得不销声匿迹,免得牛皮吹大了被撕下假面来。


而在这次事件中,受害者代表利用一段非本机录屏证实了当时的聊天记录绝非伪造,也一步步演示了进入银行App的过程,将详细可查的转账记录展示于众人面前,可谓是极有勇气又十足聪明的办法。



虽然我们常会对一段明显虚假的视频说出 “视频一定不能P,所以这是真的”的调侃,但在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看见受害者代表破釜沉舟与吴及其背后资本对抗的决心,因此其行动激进大胆,却不失为当下的最好选择。


而对于安全从业者来说,这种方式依然给予了我们另一种思考问题的角度:如果有另外的设备,原本的“禁止录屏”指令便不能再生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数据是否合理合法?它会不会被用在非法渠道而不被发觉?我们又能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做到些什么?



在“诸子云”社群的讨论中,就有甲方从业者提出过类似的问题,我们也已将讨论的全过程收入诸子云同名知识星球供诸位参考。笔者在此抛砖引玉,诚邀各位给出自己对此事的看法,以饕所有业者,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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